如果招用的员工是未毕业的大学生和中职生,可以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生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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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招用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每天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星期工作不超过24小时,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用工也无需交纳社会保险。
如果招用的是全职劳动者,即使是短期用工,也是属于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招用实习生但未签订实习协议,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也会获得支持。
(2021)鲁01民终11934号袁艳(化名)是一名在校学生,2020年6月放暑假后,袁艳在网上了解到了济南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招工信息,经过微信沟通,双方约定试用期底薪1500元,试用期后底薪2000元,每月休息四天。
2020年6月28日袁艳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对袁艳进行了规章制度培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7、8、9月份袁艳的工资分别为1731.3元、3422.15元、6557元。
2020年10月22日,袁艳被辞退,公司未支付袁艳10月份工资。
袁艳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10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0月份工资4106.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817.05元、违法解除赔偿金3954元。
法院认为, 袁艳入职科技公司处时距离毕业还有约一年的时间,属于就业实习期,科技公司明知袁艳为在校学生,且现行法律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因此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
袁艳于2020年6月28日入职科技公司时已年满20周岁,入职前就劳动报酬的构成、试用期、每月休息天数的情况双方进行了沟通,袁艳接受科技公司的管理,从事科技公司安排的工作,科技公司按照底薪和业务量的多少发放劳动报酬给袁艳,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2020年6月28日至10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袁艳2020年6月28日进入科技公司工作,应自7月28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袁艳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注册成立竞争公司,科技公司以此原因辞退袁艳,不存在过错。
袁艳主张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袁艳与济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10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袁艳工资4106.6元、二倍工资差额1410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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