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平台持股,合伙企业当年实现了利润,不分红需要缴税吗?
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条款明确了各合伙人应计缴的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的所得和虽没实际分配,但合伙企业已经实现的所得。
这点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可以验证:
填表说明:
第 41 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 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专门增加了一个纳税调整栏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表说明中用的也是“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实际分回的所得。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只要有留存利润,该部分利润就应该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一分红就产生个人所得额。
本文参考杨春根老师的《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与实务应用》
素材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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